朋友圈里爸爸做的牛肉干、媽媽做的冷吃兔,未來或將不能再賣了。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日前發(fā)布的 《網絡食品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網上經營土特產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憑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如不能提供經營者具體信息須擔責。 ◆網絡經營應有許可或備案 辦法中對網絡食品經營的界定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銷售食品 (含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的經營活動。那么,網絡經營的土特產、朋友圈中流行的各種糕點、小菜、零食是否在監(jiān)管范圍內呢?昨日下午,市食藥監(jiān)局相關負責人對此予以肯定。 辦法要求,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不得委托他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未取得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 辦法規(guī)定,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須具有網上查詢、訂單生成、合同簽訂、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同時,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實現(xiàn)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針對主體信息公示,辦法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消費者出具發(fā)票等銷售憑證。未經消費者同意,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公開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否則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方平臺或擔連帶責任 個人通過網絡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并及時核實更新。如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則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若消費者通過淘寶、微店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由其賠償;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追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入網食品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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